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412090000086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2-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贵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意义。为有序推进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利用水资源,调动农业种植户积极性,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目的。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价补相适、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运行维护成本、当前价格水平、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使农民自觉节水的意识普遍增强,灌溉水效率效益不断提高,保障现代农业发展。
(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号)。
二、主要内容
依据贵德县发展和经济商务局《关于贵德县农业灌溉用水价的批复》(贵政发改〔2024〕98号),确定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标准:大中型灌区补贴标准为0.025元/立方米(17.63元/亩),小型灌区补贴标准为0.019元/立方米(13.4元/亩)。
依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水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944号),为稳妥有序将农业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将补贴年限规定为五年,已达到补贴年限的不再享受补贴。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号),对积极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方式,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给予节水奖励。奖励标准应按照定额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水量、节水幅度以及运行维护成本水价计算确定(节水奖励=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定额内实际节水量*60%)。
二、起草过程
2024年初,我局结合实际,拟定了《贵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
5月13日,由我局法律顾问机构出具法律审核意见,提出13条意见。5月27日,经我局专题会议集体审议,决定予以采纳11条,不予采纳2条。其中不予采纳的两条分别为,一是对第十五条中“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与《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不一致,建议核实”的建议不予采纳,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为乡镇人民政府,故决定仍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二是对第十六条的建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故将第十六条中“由县财政局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拨付到县水利局,再由县水利局依据各奖补对象审核结果对其予以奖补”修改为“由县财政局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下达到县水利局,再由县水利局依据各奖补对象审核结果对其予以奖补。”
2024年6月14日,通过书面征求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财政局、农牧和科技局、河阴镇、河西镇、河东乡、拉西瓦镇、尕让乡、新街乡和常牧镇人民政府10个单位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2条,已吸纳并进行了修改。2条修改意见分别为,一是办法“第八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青海省用水定额》(DB64/T1429-2021)”中“DB64”改为“DB63”,二是办法“第十五条 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发展和改革局”修改为“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
2024年6月28日,通过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在截止时间内未收到意见。
2024年7月23日,县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通过审查认为《贵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的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查材料依据”的强制性规定情况。
根据2024年10月24日贵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建议专题研究会议精神,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4年10月29日,县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通过审查认为《贵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系对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规定的内容未发现与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文件相冲突的情形。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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