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411150000088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1-05 | 废止日期: | 2029-11-05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贵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GDFSA01-2024-0002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24〕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贵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
贵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利用水资源,调动农业种植户积极性,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青海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域内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所有灌区。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价补相适、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运行维护成本、当前价格水平、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各项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为保障用水户不因农业水价调整而增加负担,以及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良性运行,对用水主体在水权定额内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方式,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根据水权定额内节约的用水量按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农业灌溉水权转让收入等。其中,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明确可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资金。
第七条 水权定额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用水户水权证书载明的年度农业灌溉用水量。
第八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青海省用水定额》(DB63/T 1429-2021)执行。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九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为地表水灌溉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小麦、非饲用玉米、青稞、蚕豆、豌豆、马铃薯等)和油料作物(包括油菜、胡麻)的节水农户,包括正常运行的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第十条 对实行农业水价改革的农业用水户给予财政补贴,连续实施五年(自各个灌区开始农业水价改革当年起算),按照县发改部门批复的标准执行,其中中型灌区补贴标准为0.025元/立方米,小型灌区补贴标准为0.019元/立方米,第六年退出补贴。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一条 农业用水节水奖励的对象为实现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业用水户等。其中,农业用水户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户、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等。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应按照定额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水量、节水幅度以及运行维护成本水价计算确定(节水奖励=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定额内实际节水量×60%)。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三条 按年度申报,一年奖补一次,年终申报,次年发放。符合奖补条件的农业用水户未在有效申报期内报送申请及相应资料的,视作放弃当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十四条 年度灌溉期结束后,由各用水户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奖补申请,并提交作物种植结构、种植面积、核定水量、水费收缴等奖补基础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水利局。
第十五条 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财政局、农牧和科技局对各乡镇申报的奖补材料共同进行审核。分别核算各用水主体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金额,对核算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由县财政局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下达到县水利局,再由县水利局依据各奖补对象审核结果对其予以奖补。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精准补贴、节水奖励资金筹集管理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各乡镇、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用水主体要积极配合发改、财政、水利、农牧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乡镇全面加强奖补资金监管,定期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发改、财政、水利、农牧等部门应加强农业水价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补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监管,指导各乡镇依据本办法组织申报,确保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二十条 严禁申报农业水价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农业用水主体虚报、隐瞒、伪造农田种植面积、节水改造项目、实际灌溉水量、节余水量等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存在上述行为经查实的,用水主体须原渠道退回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发改、财政、水利、农牧等部门负责农业水价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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