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5092600000554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11-19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贵德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门解读
为健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水利工程经营者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县水利局起草了《贵德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县于2015年制定了《贵德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截至目前,该办法一直沿用,未曾修订。然而,长期以来,我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使用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导致水利工程老化失修,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我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青海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水利工程水费定义。
(二)水费计收标准
一是根据《贵德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关于贵德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批复》(贵政发改〔2024〕99号)文件规定,明确了中型灌区和小型灌区具体水费征收标准。二是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农民可承受的原则,实行按灌溉面积收取和按计量点实际供水量两种方式进行收取。三是规定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并明确了累进额度和加价幅度。
(三)水费征收管理
规定水费由用水协会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强调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水费为生产经营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车收费、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还对收费票据使用、专户储存、公开公示、禁止包费制、奖励节水等方面做出规定。
(四)水费的使用管理
规定水费使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执行。并明确了使用范围,要求水费使用必须做到公开、透明,要专门建立专用账簿,详细记录水费收支情况,定期公示各项财务执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坚持“一事一议”制度,重大开支项目要由村民代表或者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各项收支必须做到手续完备,报销凭证要有经办人签字,负责人审批。同时,明确协会要加强财务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相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协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水费票据管理、实际供水量、实际灌溉面积、水费收缴和使用环节等方面着重强化监督指导力度,督促协会规范运行,以及明确了相关管理部门职责。
(五)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明确协会申请调整水费时应提供的资料,规定用水户应当及时交付水费,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协会及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明确本《办法》由贵德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行之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发布前县级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起草过程
2025年初,我局结合实际,拟定了《贵德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7月20日,由我局法律顾问机构出具法律审核意见,提出12条意见。7月22日,经我局专题会议集体审议,决定予以采纳9条,不予采纳1条,部分采纳2条。其中对《办法》中第十五条的“其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的建议不予采纳,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实际可操作性较差。部分采纳的两条分别为一是对《办法》中第十四条的建议部分采纳,将“实行累进加价制”后的逗号修改为分号。不采纳将规定中的“对采取节水措施在灌溉用水定额内实现节水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修改为“对采取节水措施在灌溉用水定额内实现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经核实我县已出台《贵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故将该条修改为“对采取节水措施在灌溉用水定额内实现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二是《办法》中第二十条的建议部分采纳。采纳将规定中的“县级”修改为“县”。将“水利局要加强对水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水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不采纳“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并没有规定乡镇职责。”的建议。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于2015年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时,已将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所有人为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履职清单中,也明确了乡镇职责为“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责任,定期巡查和清理维护水利设施。”。
7月23日,通过书面征求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财政局、审计局、农牧和科技局、河阴镇、河西镇、河东乡、拉西瓦镇、尕让乡、新街乡和常牧镇人民政府11个单位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9条,不予采纳3条,采纳6条。一是不采纳关于“辖区内的国有林场是否征收水费”的建议,由于该办法为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办法,办法中只针对农田灌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加之我县只有农田灌溉水费标准,无林地灌溉水费征收标准,暂对林地灌溉不做要求。二是不采纳“移民安置村是否应征收水费,如征收有无正式文件”的建议。由于我县万株村、西北村、沙柳湾村和江拉新村为移民安置村,一直以来灌区为自管自用,取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由移民局进行维护,也未曾缴纳水费,在该办法中暂不做相关规定,下一步将一并纳入管理。三是对办法第十条的建议“水费由协会计收”删除“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的建议,由于协会人员有限,征收水费任务重,可委托村干部进行征收,故不采纳该建议。
7月23日,通过县人民政府网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在截止时间内未收到意见。
8月11日,县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审查认为本办法整体合法合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青海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核心制度(如两部制水价、累进加价)设计合法合理,内容未突破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