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501130000000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1-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贵德县农村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就《贵德县农村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起草过程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解决贵德县农村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青海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农村牧区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和青海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贵德县农村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良性运行,规范农村牧区供水经营活动,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确保供水安全。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五十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农村牧区供水工程定义和运行管理中坚持的原则,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了县域统管机构和统管机构的职责。
第二章“权属管理”,明确了农村牧区供水工程产权。规定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的所有权人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将经营权统一委托给统管机构,由统管机构负责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运行管理”,明确了统管机构在运行管理方面应履行的主要义务。规定了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要求。细化了农村牧区供水工程入户部分供水设施的管护责任,明确配水支管与入户管的三通至用水户户内用水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鉴于我县农村牧区人口居住分散、密度小,运行维护成本极高,充分考虑农村牧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农村牧区供水工程水价不能反映运行成本,因此采取水费收入和财政补贴结合的方式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第四章“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明确了水源保护的相关要求和水质管理措施。
第五章“供水管理”,明确了统管机构职责,规定了用水户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农村牧区新增用水户及供水设施、改建、扩建或者拆迁的建设程序与建设费用。明确了统管机构在供水管理中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明确了水价核定原则。规定了农村牧区集中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财政部门对第一阶梯水价予以补贴。非居民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用户在供水价格上给予免缴限额内水费的优惠政策。对于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分别规定了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和特种行业用水户的水费收取方式。规定了水费的使用范围。
第七章“政策保障”,明确了建立财政补贴机制,落实专项补助资金,以保障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第八章“奖罚”,明确了农村牧区供水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对术语进行解释,明确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关系。
三、起草过程
2024年初,我局结合实际,拟定了《贵德县农村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5月7日,通过书面征求县发展和改革局、河阴镇人民政府、河西镇人民政府、河东乡人民政府、常牧镇人民政府、拉西瓦镇人民政府、尕让乡人民政府、新街乡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13个单位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21条,已吸纳并进行了修改。
2024年7月30日,县司法局出具关于《关于征求贵德县农村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审查意见书(〔2024〕35号)。按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通过审查认为《关于征求贵德县农村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查材料依据”的强制性规定情况。
2024年10月24日,水利局组织县发展和改革局、河阴镇人民政府、河西镇人民政府、河东乡人民政府、常牧镇人民政府、拉西瓦镇人民政府、尕让乡人民政府、新街乡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召开征求意见会,根据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2024年10月31日,县司法局出具关于《关于征求贵德县农村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审查意见书(〔2024〕43号)。通过审查认为《关于征求贵德县农村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未超越制定监管的法定职权,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形。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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