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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607030000028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6-07-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贵德县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7-03 浏览次数: 【字体: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贵政办〔2026〕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贵德县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9日  

 

贵德县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真实、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满足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审计稽查、运行维护及历史查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负责实施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从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竣工验收到移交使用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

 项目档案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同步管理、集中保管原则,实行“谁经办、谁收集、谁负责”,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进度同步进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1.负责制定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统筹项目档案工作。

2.负责档案接收、分类、编号、装订、入库、保管、数字化及安全管理。

3.指导项目办、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好文件材料收集整理。

4.负责档案查阅、借阅、复制登记及档案鉴定、销毁、移交工作。

 建设单位项目办职责

(1)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文件材料的收集、初审、整理。

(2)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时移交档案资料。

(3)配合档案验收、审计调阅及档案移交工作。

 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职责

(1)对项目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直接责任。

(2)项目竣工后按要求及时完成归档,不得拖延、遗漏、私存文件。

 监理、施工、设计等参建单位职责

按规范和合同约定编制、整理各自形成的工程资料,按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档案。

第三章 归档范围

 凡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具有保存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类文件均应归档:

1.立项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立项批复、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用地预审、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环评批复等项目前期申报资料。

2.勘察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

3.招投标及合同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各类合同协议、履约保函等。

4.施工管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工程签证、进度计划、材料设备合格证、检测报告、试验资料等。

5.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日志、质量验收资料、监理通知单及回复等。

6.造价与资金文件: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工程款支付凭证、审计报告等。

7.竣工验收文件:分部分项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质量保修书、备案文件等。

8.其他资料:影像资料、电子文件、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督查整改、事故处理、信访及奖惩资料等。

第四章 归档要求

 归档材料必须为原件,内容真实、字迹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完备,不得涂改、伪造、残缺。

 竣工图必须与工程实际一致,变更修改到位,加盖竣工图章。

十一 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归档,电子文件格式规范、可长期读取。

十二 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完成全部档案整理并及时归档;大型或复杂项目可分阶段归档。

十三 档案按“一项工程一档、一卷一号”组卷,卷内目录、页码、备考表齐全,装订规范。

第五章 档案保管与安全

十四 档案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专室保管,档案室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光、防尘、防磁、防有害气体。

十五 电子档案实行双备份、定期检查,重要档案异地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损坏。

十六 严格档案出入库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进入。

十七 涉密工程档案单独存放、严格管控,严禁私自复印、拍照、外传。

第六章 档案查阅与借阅

十八 本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须经档案管理员登记后在指定地点查阅。

十九 外单位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证件,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十 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须经审批,限期归还,不得转借、涂改、抽页、损毁。

二十一 复制档案须经批准,涉密档案复制按保密规定执行。

第七章 档案鉴定与销毁

二十二条 对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共同鉴定。

二十三条 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统一销毁。

二十四条 销毁档案须两人以上监销,做好记录,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擅自销毁、丢弃档案。

第八章 责任追究

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追责问责,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收集、整理、移交,造成档案缺失、不完整的。2.涂改、伪造、抽换、隐匿、损毁项目档案的。

3.违规查阅、复制、传播档案造成泄密或不良影响的。

4.拒不配合档案验收、审计调阅,影响工作开展的。

第九章 附则

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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