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408300000059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8-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关于印发贵德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2024—2025年)的通知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2024—2025年)的通知
贵政办〔2024〕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确定贵德县新街回族乡人民政府等69家单位(名单见附件)为贵德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2024—2025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州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防御管理职责,强化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努力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处置能力,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承担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的工作原则,确定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气象灾害防御联系人,制定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根据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明确避灾路线和避灾场所,加强必要的气象监测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做好预警信息的接收传播、应急预案的完善演练、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责任的落实,切实履行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
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定期检查,包括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以及维护保养情况、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情况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县气象局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加强对重点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督促指导,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
四、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如有变动,每两年由相关管理单位与县气象局进行联合更新,并通过县政府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附件:贵德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2024—2025年)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
附件:贵德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2024—2025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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