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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8-09-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关于印发《贵德县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政办〔2018〕95号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拟定的《贵德县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9月13日
贵德县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
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推进全县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认真做好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起点公平、程序合法、群众认可的原则。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原则上以2017年12月31日作为确认成员身份的截止时间,具体可由村民代表会议商定,经村民大会确定。登记基准日确定后,以公告形式及时向全村公布。
四、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村民;
(三)在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本村学生,以及毕业后自谋职业的本村村民(户籍需在本村);
(四)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村民;
(五)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五、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已死亡村民;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三)已在部队提拔为军官的人员;
(四)留在部队服役任士官十年以上的人员;
(五)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不予认定的人员。
六、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有下列情形的,由村民大会表决决定是否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自谋职业的本村村民回迁所带的配偶、子女;
(二)户籍已迁出本村且在外地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三)户籍应迁未迁的出嫁女、入赘婿;
(四)户籍已迁出或应迁未迁的离婚或丧偶后,已再婚且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人员;
(五)户籍迁回的原本村人员及其依法随同子女;
(六)与本村村民依法办理结婚手续,户籍尚未迁入的人员及子女;
(七)因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村民;
(八)其他特殊情形的人员。
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一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
八、本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结合实际情况由村民大会决定,并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具体办法,报本乡镇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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