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海南州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

各县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贵德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8-08-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09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201876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力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经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起草或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时限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的县政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于81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县政府审定。

(二)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单位自行组织清理,于8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县政府法制办。

各部门完成清理工作后,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四、清理要求

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或清理,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五、组织实施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将依法依规问责。各乡镇、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要加强与县政府法制办的沟通联系,注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县政府法制办对清理工作中普遍反映的疑难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予以反馈,保证全县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各部门于20188912时前,将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及电话:杨振元,09178553163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01889

 

 

 

附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处理结果

类别

数量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合  计

 

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