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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609090000040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6-09-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贵德县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9-09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GDFS01-2026-0005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政办〔2026〕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贵德县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9日  


贵德县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强化合同履行、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置、备案归档及常态化监督管理全流程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政府合同签订主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项目建设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处置运营、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等事宜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政府合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县属国有房产、商铺、场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的使用、租赁、出借、转让、处置、担保等合同;

(二)县属土地、林地、草地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使用、流转、出租、转让、承包、担保等合同;

(三)教育、医疗、养老、文体、民政等公共服务、公共资源的配置、使用、处置、外包等合同;

(四)涉及财政资金用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修缮改造、设备购置、项目运维、审计咨询等项目的合同;

(五)在乡村振兴、生态治理、人居环境整治等重点领域签订的合作、监管、补偿协议;

(六)在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安置及履行法定行政职能中签订的收益性、补偿性、负债性协议及配套文书;

(七)涉及招商引资、产业合作、能源利用、体育赛事等活动的合同;

(八)各类对口合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共建协议,以及以往监管薄弱的意向协议、合作备忘录等具有实质权利义务约束的文书;

(九)政府合同的补充协议、备忘录、承诺函等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

(十)县政府认定属于政府合同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签订主体,是指代表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政府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政府合同当事人。政府合同签订主体包括以下机构:

(一)县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组成部门;

(三)县属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含医院、学校);

第五条签约主体订立、履行政府合同,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超越法定职权、审批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缔约;

(二)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作为签约主体;

(三)以单位名义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四)订立口头协议、先施工履约后补办合同及审批手续;

(五)拆分项目、规避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法定流程;

(六)合同关键条款缺失、权责模糊,无履约约束、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置条款;

(七)未经合法书面授权擅自办理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及公共资源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政府合同中有如下情形的列为全县重点监管合同,实行专项管控、重点审查:

(一)合同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

(二)涉及国有资产的使用、出借、出租、转让、担保的合同;

(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监管协议;

(四)县政府明确要求重点监管的其他合同。

涉及合同补充、变更、解除等事宜的重点监管合同衍生协议,一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七条在合同谈判和起草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产信用等进行调查,做好合同内容的可行性分析。政府合同谈判和起草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告知合同相对方可以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合同谈判和起草,并为其参与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政府合同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将其意见作为重要参考。

第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起草政府合同,国家、省、州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进行充分协商;无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参照同类合同的一般条款进行起草。

第九条 政府合同文本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完整信息、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标准、履约期限、履约地点、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变更解除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收款账户、质保售后、验收标准等关键内容。

第十条 合同内容严禁出现以下违规情形:

(一)超越单位法定职权、审批权限的约定;

(二)承诺无依据、不合法、不合理的优惠条件或兜底条款;

(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四)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行业规范相抵触的条款;

(五)无违约责任、无验收标准、无履约约束的关键条款缺失或约定不明;

(六)其他违法违规、存在重大风险的约定。

第十一条全县政府合同严格落实先合规审查、后签约落地硬性制度;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的,不得签署合同、开展履约、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签订政府合同前,先由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开展初审、出具初审意见书(见附件1),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送县司法局开展终审。

第十三条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向合法性审查主体提供以下材料或说明:

(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包括主合同、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全部合同文件;

(二)与合同有关的背景情况的说明;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资质证书、财务报表、信用报告等资信证明材料;

(四)谈判备忘录等政府合同磋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文件;

(五)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六)审查主体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包括对合同事项是否享有法定职权或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包括是否具备完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签约是否获得了充分的授权等;

(三)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或者是否明显不合理;

(四)合同中所涉事项是否能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

(五)政府合同签订主体属于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管理职权的单位且存在单方解约可能的,合同是否约定政府合同签订主体享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维护法定权益需要可单方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利;

(六)合同条款表述是否存在歧义;

(七)合同约定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八)合同约定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九)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

(十)合同约定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一)对于属于行政协议的政府合同,还应当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是否遵守法定程序等。

第十五条对合法性审查主体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采纳,并对修改后的内容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负责;确因项目情况特殊无法采纳或无法完全采纳的,应在提交本单位或县政府决策时一并予以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合同应当由合同签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前需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签订,严禁越级、越权签订。

第十七条政府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确需超过五年的,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确需长期履行的合同”,应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或经授权人员签字批准。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合同期限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政府合同需要续签的,合同承办部门或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由政府合同签订主体根据相关程序和审批权限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政府合同履行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做出相应对策或处理建议: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逾期违约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四)合同签立后,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政府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五)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属于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或经县政府批准签订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应对方案并提请县政府进行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合同履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变更事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就补充协议按本规定提请合法性审查,及时办理相应备案事宜。

第二十条因政府一方原因需单方解除政府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先就单方解除合同行为及后果进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后,仍决定解除政府合同的,应当经相关决策程序审批,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会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合同解除有关事宜。

属于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或经县政府批准签订的政府合同确需单方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在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前,需报请县政府批准。报批时,应同时提交解除合同风险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发生政府合同纠纷时,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调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未能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报政府批准后签订书面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纠纷可能严重损害政府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并向政府书面报告。因政府合同争议被起诉或者仲裁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做好应诉或者仲裁准备并积极应诉或者仲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诚信情况进行履约评价。合同对方当事人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相关部门可根据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申请将相关主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或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政府合同实行备案制度。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于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复印件送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县政府组成部门应当按季度将承办的县政府合同目录及附件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每年12月将事业单位履行县政府合同的情况报告县司法行政部门并由其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归档,同时形成电子档案: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协议等;

(二)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其他部门的意见;

(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往来文件、资料;

(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合法性审查、风险防范等管理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监测评价范围。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组成部门、县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擅自订立、变更或者解除政府合同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三)与他人串通损害政府或者本部门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

(四)擅自放弃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县国有企业由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附件:

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合法性审查机构/个人名称:

合同名称

(准确全称)

是否为重点监管合同

□否

□是(以下选项可多选)

□涉及标的达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同;

□涉及政府国有资产的使用、出借、出租、转让等行为的合同;

□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签订的监管协议;

□县政府要求重点监管的其他合同;

政府合同签订主体


承办部门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合同对方当事人


合同标的


合同涉及金额


合同期限


一、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审查

(一)政府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审查: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本合同签订资格

2.□对合同约定事项享有法定职权(没有超越法定权限)

3.□未违反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审查:

4.□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签约获得授权

6.□具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资质

二、合同审查意见

7.□合同内容未显失公平,不存在不利于政府合同主体的约定

8.合同内容不存在明显不合理

□在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情形下,不存在合同价款“免费、无偿或者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但政府方当事人获益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不存在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合同履行不会导致政府方当事人实质上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或享有过少权益的;

□不存在违约责任畸重,违约后不会导致合同的政府当事人较大损失;

□不存在对方违约责任畸轻,起不到违约责任作用的;

□不存在其他明显不合理情形;

9.□合同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10.□合同约定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11.□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12.□合同中所涉事项未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

13.□合同中所涉事项是可以约定的事项,而非法定的不可约定事项

14.□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

15.□合同不存在同时选择法院和仲裁机构作为合同争议管辖机构的情况,且明确了具体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名称

16.□合同条款表述不存在歧义

17.□合同标的描述准确、清晰、详尽,不会造成履行上的困难

18.(二选一) □合同标的涉及行为,且对行为的界定准确    □合同标的不涉及行为

19.(二选一)□合同有涉及数量的条款,已明确约定数量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合同没有涉及数量的条款

20.(二选一)□合同涉及质量,已明确约定对质量的要求或验收标准□合同不涉及质量

21.(二选一) □合同涉及购买重要公共服务事项,已约定供应商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时的应急或过渡性措施,并已对供应商违约责任作出明确、严格的约定□合同不涉及购买重要公共服务事项

22.(二选一) □合同由两个及以上政府部门参与签订,已根据工作职责分别约定合同权利义务,确保权责对等、有利于工作□合同只涉及一个政府部门并已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23.□合同已明确约定履约条件、履行方式、履约地点、签订时间,不会发生歧义

24.(二选一) □签约主体和履行主体为同一主体

□签约主体和履行主体不一致,但履行主体具有履行合同的合法资质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已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5.(二选一) □合同期限不超过五年

□合同期限超过五年,已报主管县政府主要领导或经授权人员签字批准

26. 合法性审查结论(就合同是否存在明显法律风险予以简洁说明描述,对合同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可另附独立审查意见书):

 

 

审查人(签字):

                                

审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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