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408200000057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7-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预算/决算 |
贵财建字〔2024〕16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青财综字〔2024〕580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现调整下达我县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771万元,(其中:原下达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268万元,现调整771万元,原老旧小区改造省级补助资金503万元,现调整为0万元)。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此款列为2024年度支出功能科目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政府支出预算经济分类科目:50499,机关资本性支出;部门支出预算经济分类科目:30999,资本性支出。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和《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22〕584号)要求,规范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中共青海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青政﹝2018﹞36号)等文件要求,请你单位按上级文件要求,按规定填报区域绩效目标表,将绩效评价报告如期报送县财政局备案。
贵德县财政局
2024年05月27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