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408200000057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7-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预算/决算 |
贵财建字〔2024〕15号关于下达海南州2024年中央和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贵德县生态环境局:
根据南财建字〔2024〕72号《关于下达海南州2024年中央和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现下达我县2024年中央和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共计837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8100万元;省级资金275万元。以上资金用于贵德县德拉流域缓冲带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该项资金为非直达资金。
请将该资金列为2024年支出功能科目2110302,水体;政府支出预算经济分类科目:5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部门支出预算经济分类科目: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一、你单位收到资金后,请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2021〕36号)中确定的重点支持范围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纳入省级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工程、设备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严格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8﹞16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1号)等文件要求,在预算执行中加强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时限程度开展绩效监控,预算结束后对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项目总体绩效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按上级时限要求,将绩效评价报告如期报送至省财政厅和县财政局备案。
贵德县财政局
2024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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