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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609040000036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6-09-0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处罚/强制

贵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典型案例通报

来源:贵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09-0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持续巩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治理成果,压实环境卫生管控主体责任,常态化规范城市市容秩序、严防各类乱象反弹回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依照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巡查管控工作,从严查处各类损害市容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进一步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的震慑作用,引导广大商户及群众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整洁优美、规范有序的城区人居环境。

案例一、河阴镇东大街某杂碎店负责人马某某雨水井倾倒污水垃圾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20日,贵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河阴镇东大街某杂碎店门口存在雨水井内倾倒污水垃圾行为。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负责人马某某为图处置方便,将店内餐厨污水垃圾直接倾倒至该店门口雨水井。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法律依据:《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保持责任区整洁整齐,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无违规设摊、私搭乱建、倾倒污水垃圾、散发宣传品、设置牌匾,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放等情形;《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贵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马某某限期改正,要求对雨水井污水垃圾进行清理,并对当事人马某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雨水管网为城市清水排放专用通道,严禁接纳污水、油污、餐厨残渣等污染物。将餐厨污水、垃圾倒入雨水井,极易造成管网雨季堵塞,同时餐厨油污进入自然水体易造成水质污染,存在较大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隐患。本案查处旨在警示辖区内经营用户,自觉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及市政管网规定,杜绝偷排乱倒行为。

案例二、宁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16日,贵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称,在南塘垃圾场排洪沟处存在倾倒建筑垃圾的情况。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宁某某在南塘垃圾场南侧排洪沟处擅自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当事人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贵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宁某某限期改正,要求清理倾倒在南塘垃圾场排洪沟处的建筑垃圾,恢复环境原貌,并对当事人宁某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属于污染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极易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坚持抓早抓小、现场纠正,引导群众树立规范处置意识,禁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是守住生态底线、保障公共安全、维护法律秩序、促进资源循环的必要举措。

案例三、华某某驾驶运载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上路行驶案

基本案情:2026年8月25日,贵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河东乡惠安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华某某驾驶运载散装货物的车辆货厢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货物裸露。当事人华某某在河东乡惠安路运载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法律依据:《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运载液体、散装货物等易飘洒物的车辆应当采取覆盖密闭、包扎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密闭覆盖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沿途泄露、遗撒、带泥上路行驶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贵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华某某立即改正,要求运载散装货物的车辆应采取覆盖密闭措施后上路行驶,并对当事人华某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罚款并非目的,而以惩戒固化“未密闭即违法”规则,破除侥幸心理;通过罚改并行倒逼驾驶员即时整改、运输企业完善出车核验与密闭管理,实现扬尘防控、市容维护与行车安全一体治理,彰显环保执法刚性与源头共治导向。

案例警示:辖区各类经营主体、广大市民群众要以此次通报案例为警示,深刻认识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增强守法经营、爱护环境、维护市容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自觉杜绝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乱倒污水杂物等违规行为,主动配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共同维护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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