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503270000010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3-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 |
关于对贵德华天燃气开发有限公司重大事故安全隐患问题的曝光
2025年3月25日,县安委办组织专家对贵德华天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核查,经查,贵德华天燃气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工艺区存在“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私自安装空温式汽化器进行生产作业。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判定贵德华天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存在重大事故安全隐患。
县安委办对此重大事故安全隐患问题立即向相关行业领域部门下达了督办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在规定的期限内该企业若未完成整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采取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我县企业应以此为戒,举一反三,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贵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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