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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9-01-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下达乡镇临时救助补助备用金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18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办〔20191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达乡镇临时救助补助备用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20147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发2018118号)等精神,为进一步拓展和完善我县临时救助政策,提升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向各乡镇下达乡镇临时救助补助备用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政策措施

(一)救助对象。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因突发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 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出国留学生、非国家统招自费生,以及非公办高收费幼儿园)、医疗 ( 经居民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 医疗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大的)、住房( 指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享受政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危房改造等维持基本住房项目时,扣除政府相关补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过重的)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应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发〔2018118号)文件所规定的范围。

(二)审核审批程序。优化不同救助对象类别审核审批程序,切实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公平性。临时救助申请人在申请前需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收入、财产申报表和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并按照不同救助类型审核审批。

急难型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的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接到急难救助申请或相关部门急难救助报告后,要根据调查核实急难事件和困难程度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确保在1-2日内落实救助政策,发放补助资金。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负责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支出型救助要严格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对救助额5000元以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审批(暂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同时,必须通过“一门受理”系统将个人申请书、核对授权书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县民政局,年内由县民政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重点抽查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对救助金额5001元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以及通过“一门受理”系统上传相关资料后,县民政局应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审核意见,及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对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特困、孤儿,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核查其家庭财产经济状况。

(三)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建立临时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脱贫攻坚时期困难家庭救助上线由原来的定额2万元调整为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确定,临时救助额度的测算可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确定,具体测算办法: 临时救助额度=当年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困难延续时限最高不超过12个月。对年内多次发生暂时性困难的家庭,通过增加次数给予救助,但不得超过上限标准(年内累计困难延续时限或救助额度),除特殊个案外,困难家庭救助额度计算结果超过当年救助上限的,按最高上限给予救助。脱贫攻坚结束后,根据我省社会发展和国家相关调整变化,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

(四)实行分级审批机制。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时效性和救助水平,实行分级救助分级审批办法。具体包括:

1.提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权限: 全面落实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权限从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5000 元。

2.提高县民政局审批权限: 县民政局的审批权限从原来的2000元—10000元调整为5001元至年城镇低保标准的5倍。

3.实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会议审批机制:对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最高时限或金额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个案,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对象救助需求,提出救助建议,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会议审批,提高救助额度。

4.实行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民政局、财政局综合考虑乡镇常住人口、上年救助支出等因素合理测算并下拨乡镇临时救助补助资金(见附表),由乡镇通过社会化形式发放给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和时效性,县民政局、财政局加强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的使用监管。

(五)拓展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提供转介服务。

提高急难型救助时效性。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对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两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受理审核审批救助申请、因主观故意出现“应救未救、错救、人情救”等问题,或未按规定管理补助金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因救助对象隐瞒个人家庭经济财产状况造成错救的,按骗取救助金处理,追回救助补助金将骗取救助人员信息纳入征信黑名单,并在全县范围内行公示。

(七)加强档案和信息化规范管理。规范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将申请书、家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意外伤害影像资料、医疗票据、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表、核对报告、补助资金发放清单、会议审批纪要等纳入归档范围。同时,要全面使用“一门受理”信息化系统,实现临时救助在线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做到救助数据“线上线下”一致,救助资金信息化发放,并建立完善电子档案。临时救助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为该户救助后不少于3年,电子档案永久存放。

三、强化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协调机制的作用,积极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急难个案,努力形成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审计局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责,保障社会救助资金运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将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县财政局要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临时救助政策落实到位。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在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用足用活困难群众补助资金,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管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全面落实“救急难”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准确分析和把握社会救助形势,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救急难”意识,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要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附:贵德县2019年度乡镇临时救助补助备用金分配表(第一批)

 

 

 

                            201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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