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5092600000542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10-01 | 废止日期: | 2030-09-30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关于印发贵德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25〕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贵德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6日
贵德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水利工程管理者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青海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境内具备灌溉条件的所有灌区。
第三条 凡在县内从事农业灌溉一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水费,是指为保障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管理单位向用水户收取的工程运行维护费用。所称农民用水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指某一灌溉区域内,由农户按照自愿原则组建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承担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用水管理等涉农用水服务。
第二章 水费计收标准
第五条 灌区管理单位、协会和村委会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加强计量监测,完善计量措施,核实灌溉面积,做好水费计收的各项基础工作。鼓励管理单位加快量水设施智能化改造,实现计量手段方便快捷。
第六条 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农民可承受的原则,实行两部制水价,即基本水费按灌溉面积收取,计量水费按计量点实际供水量收取。具体计收标准按照政府批复水价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农业灌溉水费征收应纳入村级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
第八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青海省《用水定额》(DB63/T 1429-2021)执行。定额以内用水的,均享受政府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贵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执行)。凡超定额(水权总量)用水,均实行累进加价,累进额度和加价幅度为:超定额用水50%(含50%)以下的,超定额部分按计量水价的150%收取水费且不享受政府补贴;超定额用水51%至100%(含100%)的,超定额部分按计量水价的200%收取水费且不享受政府补贴;超定额100%以上的,超定额部分按计量水价的300%收取水费且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九条 水费计收要做到水量、水价和水费“三公开”,建立健全收费工作制度。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搭车”收费。
第三章 水费征收管理
第十条 水费原则上由村集体负责计收。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本区域依法成立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具体执行水费收取工作。委托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村集体对水费计收工作负总责,并对受托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水费为公益服务性收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管理和工程运行、维护及配套设施建设,应做到足额计收,保障工程正常管理、运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
第十二条 征收水费必须使用正式发票。不出具正式发票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水费的收取实行专款专用,征收、使用水费须开设基本账户,并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征收单位须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定期向用户公开用水量、水价和水费,禁止实行包费制,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对采取节水措施在灌溉用水定额内实现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水费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水费的使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执行。应优先保障工程运行维护,其使用范围可参考以下指导比例: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约占15%,日常办公费约占5%,工程运行维护及计量设施费用约占80%。各村可根据工程状况、管理成本等实际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可适当调整使用比例。
第十五条 水费的使用,必须做到公开、透明,要单独记账,详细记录水费收支情况,定期公示各项财务执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对于超出单村承受能力的重大维修项目或涉及多村的共用工程维修,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区域水管单位及相关村社“一事一议”进行研究;各项收支必须做到手续完备,报销凭证齐全,严格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灌区管理所协助指导村集体建立用水合作组织、相应的财务专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村委会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收好、管好、用好水费,并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各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村委会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水费收缴情况和水费开支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和县水利局进行备案复审。
第十九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水利、市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以定期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村委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水费票据管理、实际供水量、实际灌溉面积、水费收缴和使用环节等方面着重强化监督指导力度,督促协会规范运行。乡镇人民政府是农田水利工程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水利工程的管护责任,健全管护制度,应对农业水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有效监督。
第五章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水费征收单位申请调整水费时,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维护支出及成本情况,并出具有关账簿、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用水户应当及时交付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管理单位应进行书面催告,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备案后,方可按相关规定中止供水。中止供水决定应提前通知受影响用水户。水费结清后,应及时恢复供水。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管理单位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第二十三条 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变更依法设立的收费范围、标准的;
(二)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乱罚款、乱摊派的;
(三)不按财经规定,对水费私存、截留或挪用的,隐匿或账外设账的;
(四)在水费收缴和水权交易过程中收取好处费的;
(五)收费不开具水费专用票据的;
(六)对农民用水户、用水小组随意扩大收费标准和范围,巧立名目、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等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德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办法发布前县级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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