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409210000086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2-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关于印发贵德县加强和规范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加强和规范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2024〕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贵德县加强和规范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
贵德县加强和规范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州关于加强和规范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大力度、更深层次、更高质量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积极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夯实审查责任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部门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严格对照《条例》《意见》及《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我审查。未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请县政府领导审签或提交集体审议。各单位内部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负责审查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二、明确审查范围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如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由县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命、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等文稿,不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三、把握审查重点
持续对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进行规范清理,主要包括:
1.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包括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等;
2.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包括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等。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等。
四、规范审查工作
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实施细则》明确的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形成书面的审查结论,并将公平竞争审查表作为出台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履行报批程序,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参照《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五、强化第三方评估
鼓励起草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实施细则》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
(二)被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要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情况。最终作出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
六、严格程序把关
起草部门在提交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时,要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在发文稿纸标注“已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标注“已审查”的,将公平竞争审查表等资料送市场监管局备份。对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名义印发的适用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在政策措施出台后7个工作日内,起草单位要将政策措施正式发布稿、公平竞争审查表等资料送市场监管局备份。
七、加强协同支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单位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征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例》《意见》以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研究回复。
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要在政策措施呈报领导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咨询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初步审查结论及其他相关材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全力支持起草各单位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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