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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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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8-08-3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贵德县督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31 浏览次数: 【字体:

GDFS0020180001

 

政办201883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督学管理办法(试行)》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贵德县督学管理办法(试行)》, 经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并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831

 

 

贵德县督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督导条例》,参照《青海省督学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指由县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的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督学聘任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严格准入、分层培训、择优聘任、强化考核、注册管理”的原则,建立岗前培训的督学聘任管理机制。

第四条  督学分为特约督学、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五条  特约督学主要从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产生。

第六条  专职督学主要从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在编在岗人员中产生。兼职督学由县人民政府聘任具有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兼职督学不得兼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领导职务。

第二章   督学任职条件

第八条  督学拟聘人选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熟悉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九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超过3届。

兼职督学应当符合上述任职条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教育以外其他行业部门中遴选的兼职督学,一般具有在教育行政管理与监督、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配置与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质量评价、教材、科学研究、学校教育教学、学校安全等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财务兼职督学应有会计从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会计职称,熟悉教育财政政策。

第三章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对拟聘任督学进行审查,具体事务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第十一条  选聘程序

督学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并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社会公认。

(一)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拟聘人数和类别,确定督学推荐单位及推荐人数;

(二)推荐单位根据督学任职条件和推荐要求,确定推荐人选;

(三)被推荐人填写《督学申请表》;

(四)推荐单位对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按要求将督学推荐人选名单和《督学申请表》报督导机构。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选。

    第十三条  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同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督学任期届满或者调离原工作岗位、改变原工作性质的,自动解聘。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六条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的主要内容:

(一)县、乡两级政府和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国家重大教育政策情况,政府和学校依法治教、教师执教情况。

(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情况,德智体美劳教育教学开展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质量检测及教育教学管理。

(三)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包括校长教师资格、聘任、交流、待遇等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教育管理情况,包括教育教学管理,德育、校园文化、课程开设、招生、学籍等管理,学校安全维稳、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使用及管理情况。

(五)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规划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进行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按照责任区督学要求对挂牌学校开展指导和监督任务,并定期报告;

(六)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七)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相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督学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九条  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可报销差旅费和工作补助。

(一)县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将兼职督学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和质量监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兼职督学开展工作参照省、州、县财政部门差旅费核销标准执行,由派出部门核销差旅费;

(三)对非在职、非公务员兼职督学及聘请的省外督导评估专家,开展教育督导评估和质量监测工作,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按技术职务及派出工作地类别分档次发放工作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0-300元。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补助经费管理,严禁多报冒领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四)聘请退休人员担任兼职督学,并承担责任区督学任务的应按月(不含学校寒暑假)发给工作补助,标准应不低于青海省社会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加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组织的督政、督学、监测和其他活动,每次督导活动结束后应向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交工作记录和督导报告;

(二)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文件,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三)参加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任职培训和其他相关培训;

(四)向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履职情况,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全县督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不定期召开督学座谈会或咨询会,通报本级教育督导工作情况,就教育督导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

督学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单位负责。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及督学所在单位,应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条件。督学开展督导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督学参加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教育督导活动,实施督导的督学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的;

(三)是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二十五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个人自学和实地“以督代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六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以及教育督导条例,督导评估办法内容等相关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建立本级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进行记录备案。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督学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兼职督学每年参加督导工作不得少于一次;

(二)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三十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由县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查实,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兼职督学一年未开展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社会稳定隐患,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整改处理的;

(五)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  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

第三十五条  连聘连任的责任督学原则上每个任期或聘期交流一次。

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需要,责任督学的交流课提前或延迟。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县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并取消督学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督学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德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施行,至2021831日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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