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德县农牧区供水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贵德县水利局
关于《贵德县农牧区供水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牧区供水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提升农牧区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将《贵德县农牧区供水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6年3月9日至3月16日反馈至我局邮箱。
通讯地址:贵德县河东乡惠安路
联系人:蔡邦龙
联系电话:0974-8553351
邮箱:gdshwj@163.com
附件:贵德县农牧区供水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贵德县水利局
2026年3月9日
附件:
贵德县农牧区供水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德县农牧区人饮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进一步保障工程长期良性运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贵德县农村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牧区人饮工程的水费征收、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牧区人饮供水工程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县发改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核定水价。若核定的水价进行了调整或更新,按调整或更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人饮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建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建立健全"县级统管、乡镇监管、村级落实"的分级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落实财政补贴,对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进行监督考核。县水利局对水费计收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牧区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机构,负责制定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监督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水费征收及使用。
第八条 县域统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农牧区供水工程的统一运行管理、水费征收与使用、主管网维修养护,定期公布水价、水量及水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具体负责县域内农牧区人饮供水主管网(指水源工程、主干输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及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及水费征收和使用。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程的协调监督,指导村级管护工作,协助水费征收。
第十条 村集体(村委会)作为村内管网管护责任主体,负责本村范围内蓄水池后主支管网及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维护、水费征收。督促破坏计量设施的用水户及时补缴水费及安装入户计量设施。管理范围内专业养殖户的用水监督及水费收缴。
第十一条 用水户负责入户设施(指配水支管与入户管的三通至用水户户内用水设施)的管护和维修,按时缴纳水费,禁止破坏供水设施。
第三章 维修养护责任
第十二条 维修养护责任按工程设施等级及管护责任范围划分,具体如下:
(一)主管网(指水源工程、主干输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由县级统管机构负责维修养护,所需资金从统管机构管理的水费收入及财政补贴经费中列支。
(二)村内管网(村级蓄水池以下配水支管及附属设施):由村集体负责维修养护,所需费用主要从村级征收的水费通过县域统管机构根据成本核算后返还的水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收入补贴。
(三)入户设施(水表、入户管道等):由用水户自行负责管理和维修。
第十三条 县级统管机构应建立工程维修养护档案,定期组织对主管网及附属设施开展巡查检修工作。村集体(村委会)也应建立村内管网巡查、维修养护档案。重大维修项目应纳入县级水利项目库,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
第四章 水费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我县农牧区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积极推进计量设施安装,暂未安装水表的区域,按县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水价征收水费。
第十五条 水费征收实行“统管机构直接征收与村级代征相结合”的模式:
(一)已安装水表用水户:直接向县域统管机构缴纳水费。
(二)未安装入户水表用水户:由村集体根据县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负责征收,并按季度或年度足额上缴至县域统管机构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具体定价方式如下:
(一)已安装水表的用水户,按实际用水量计费,水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未安装水表的用水户,以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数量及牲畜养殖数量计费,水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三)特殊困难群体可适当减免水费。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定期公布水价、水量及水费收支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水费使用与返还机制
第十八条 县域统管机构负责全县人饮工程水费的统一征收和使用管理,其核心职责包括:
(一)水费收取、登记、核算;
(二)按本制度规定向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村集体返还水费;
(三)编制水费收支预算,定期公示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水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费用;
(二)动力费、材料费、水质检测费;
(三)按规定支付的电费、水资源税(费);
(四)管理人员、专职管护人员报酬;
(五)其他合规支出。
第二十条 建立水费返还机制。县域统管机构在各村收取的水费总额中,根据工程运行维护的实际成本、供水量及村集体承担的管护任务,按年度根据当年实际维修成本返还给村集体,返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村水费收入的60%,专项用于村内管网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 水费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定期公示,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用水户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考核机制,对统管机构管护责任落实、水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用水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按现行法律法规收取滞纳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可终止供水,待欠费缴清后恢复供水。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中央人民政府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