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德县水利局关于《贵德县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与建设行为,保护水域岸线及生态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和水生态安全,现将《贵德县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5年11月4日至11月7日反馈至我局邮箱。
通讯地址:贵德县河东乡惠安路
联系人:杜宝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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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gdshwj@163.com
附件:贵德县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贵德县水利局
2025年11月3日
附件:
贵德县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河建设项目过程管理,健全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完善监管体系,全面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四乱”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河道防洪、供水及生态安全,确保水利基础设施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青水河湖函〔2020〕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河建设项目,是指全县县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跨河、穿河、临河建设项目,具体包括道路、桥梁、涵闸、管道、线缆、取水口、排水口以及其他非防洪工程公共设施。
第三条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确保安全、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河道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生态等综合功能。
第四条 县水利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文旅广电、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涉河建设项目立项、空间规划、环评等方面负责把关审批、备案。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内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协调相关事务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权限及办理事项
第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审批权限:
(一)县域内黄河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报省水利厅登记后,建设单位报请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小型建设项目报州水利局登记后,建设单位报省水利厅审批。
(二)州管理的河湖、以河湖为界或跨县的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报县水利局登记后,建设单位报州水利局审批。
(三)其他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县水利局审批,并逐级报州水利局、省水利厅备案。
第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期要按照《贵德县拟建项目前期审查意见征求表》,向县水利局、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体旅游广电局、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征求意见。
第八条 水利行政许可实行受理单制度。建设单位申请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时,应提交审批申请文件及审批资料,申请人应当将申报资料报送县政务服务大厅水利服务窗口,即时对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法应当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新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应当办理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各专业相关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在本县境内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办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第十一条 在县域内河湖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应当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河流、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十二条 涉河建设项目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等要求,遵循确有必要、确保安全原则。
第十三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要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河流治理规划、岸线利用管理等规划要求,符合防洪(排涝)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修建水库,应当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第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办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补偿费。
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应当办理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要求,对规划实施无不利影响;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防洪抢险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不影响他人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应当办理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公路建设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应说明大坝安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评价报告应依照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规定进行编制;公路建设项目涉及大坝的设计图纸应满足水利水电设计规范;公路建设影响他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签订协议;坝顶兼做公路前,应通过技术审查单位审查。
第十八条 对重大涉河建设项目或技术复杂的项目,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经审批单位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涉河建设项目,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在施工前,应将施工方案报县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条 涉河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审批单位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行政监管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需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着力提高行政许可质效,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力度,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或未按许可内容实施的,县水利局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依规处理。
(一)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二)未签署规划同意书,不得擅自在河道、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三)未经审批单位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审批单位和主管单位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杜绝“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第四章 附 则
本办法由贵德县水利局和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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