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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水利局关于《贵德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贵德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7-23 结束时间:2025-07-2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农田水费征收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将《贵德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5年7月24日至7月31日反馈至我局邮箱。

通讯地址:贵德县河东乡惠安路

联系人:刘彩霞

联系电话:0974-8553351

邮  箱:gdshwj@163.com

附件:贵德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贵德县水利局  

2025年7月23日  

 

 

 

 

附件:

贵德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水利工程经营者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德县境内具备收费条件的所有灌区。 

第三条 凡在县内从事农业灌溉一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二章  水费计收标准

第五条  灌区管理所和农民用水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加强计量监测,完善计量措施,核实灌溉面积,做好水费计收的各项基础工作。鼓励经营管理单位加快计量水设施智能化改造,实现计量手段方便快捷。

第六条  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农民可承受的原则,实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费按用水需求量或灌溉面积收取,计量水费按计量点实际供水量收取。

根据《贵德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关于贵德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批复》(贵政发改〔2024〕99号)文件规定,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按不含固定资产折旧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每亩31元,每立方0.043元执行,即:中型灌区骨干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0.012元/立方米;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实行政府指导价,0.031元/立方米,下浮不限。

第七条  已征收的农业灌溉水费由专户管理,专门用于支付农田水利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费用,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管理。

第八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青海省《用水定额》(DB63/T 1429-2021)执行。定额以内用水的,均享受政府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贵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执行)。凡超定额(水权总量)用水,均实行累进加价,累进额度和加价幅度为:超定额用水50%(含50%)以下的,超定额部分按计量水价的150%收取水费且不享受政府补贴;超定额用水51%至100%(含100%)的,超定额部分按计量水价的200%收取水费且不享受政府补贴;超定额100%以上的,超定额部分按计量水价的300%收取水费且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九条  协会对水费计收要做到水量、水价和水费“三公开”,建立健全收费和工作制度。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搭车”收费。

第三章  水费的征收管理

第十条  水费由协会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收取的水费必须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水费为生产经营性收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管理和工程运行、维护及配套设施建设。应做到足额计收,保障工程正常管理、运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车收费、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

第十二条  协会征收水费必须使用正式发票。不出具正式发票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水费的收取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协会征收、使用水费须开设基本账户,并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协会须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定期向用户公开用水量、水价和水费,禁止实行包费制,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对采取节水措施在灌溉用水定额内实现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水费的使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执行。其使用范围:管理机构和工程管护人员等工资占15%,日常办公经费、宣传费、日常车辆和固定资产等维护费占5%,计量设施和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费占80%。

第十五条  水费的使用,必须做到公开、透明,要专门建立专用账簿,详细记录水费收支情况,定期公示各项财务执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坚持“一事一议”制度,重大开支项目要有村民代表或者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各项收支必须做到手续完备,报销凭证要有经办人签字,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协会应设立农业水费专户;灌区管理所协助指导村集体建立用水合作组织、相应的财务专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协会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收好、管好、用好水费,并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各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协会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水费收缴情况和水费开支相关资料上报财政局、水利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以定期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水费票据管理、实际供水量、实际灌溉面积、水费收缴和使用环节等方面着重强化监督指导力度,督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运行。各乡镇对协会负总责,应对农业水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有效监督,规范协会的收费管理。

第五章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协会申请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供水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出具有关账簿、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用水户应当及时交付水费,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水。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第二十三条  协会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变更依法设立的收费范围、标准的;

(二)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乱罚款、乱摊派的; 

(三)不按财经规定,对水费私存、截留或挪用的,隐匿或帐外设帐的;

(四)在水费收缴和水权交易过程中收取好处费的;

(五)收费不开具水费专用票据的;

(六)对农民用水户、用水小组随意扩大收费标准和范围,巧立名目、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等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德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办法发布前县级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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