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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的公告

来源: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1-08 浏览次数: 【字体:

贵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的公告

 

    国务院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项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青海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835号)和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海南州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南政[2018]41号)《贵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贵德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贵政〔201846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已于201911日全面启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为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普查正式登记工作将于20191-4月进行,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上门进行登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普查登记,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请你们准备好相关证照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及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积极配合普查员准确、完整采集相关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或拒报、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单位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如有违反以上法律法规或损害普查对象利益情况,请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乡(镇)经济普查机构举报。

 

 

 

 

举报电话


贵德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09748555141

 

各乡(镇)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阴镇  09748553357

河东乡  09748565349

河西镇  09748560337

常牧镇  09748568007

尕让乡  09748567505

新街乡  09748569001

拉西瓦镇  09748559869

 

 

 

                  贵德县人民政府

                  20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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