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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6-09-11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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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贵德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9-1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共贵德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政办〔2026〕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中共贵德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党组2026年第14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中共贵德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9日  

 

中共贵德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落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政府党组工作,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结合县政府党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党组在县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县政府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条  县政府党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四)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县政府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县委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大作用。

    第五条  县政府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含50万以上县级财力安排分配)、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机构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党组及其成员要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接受县委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和改进党组学习,提高党组成员的思想理论水平、政治水平和领导水平。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州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党组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党组成员个人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按规定如实向党组请示报告。

第八条  县政府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  县政府党组坚决执行党中央和省州县委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条  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县政府党组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机构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县政府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党组成员在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同时,要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以县政府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县政府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要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要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要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四条  县政府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五条  县政府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经评估认为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政府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每月至少召开1次,原则上固定在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星期四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议题提交部门应当按要求报送完整的会议材料,包括背景说明、法律依据、风险评估报告等;议题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审核把关,对材料不齐、未履行审核程序、部门间存在重大分歧未协调一致的,可以建议暂缓上会;议题确定后,会议材料应当提前送党组成员阅研。

第十七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重要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召开县政府党组会议请不是党组成员的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要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县政府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县委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反馈和评估机制。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继续执行、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党组成员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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