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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6-09-1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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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9-1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政办〔2026〕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贵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9日  

 贵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海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及县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贵德实践崭新篇章而团结奋斗。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四条  县政府工作要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体制。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五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和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副县长之间建立工作互补制度。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七条  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第九条  县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县政府班子及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逐级请示工作的规定和流程,除重大特殊事项和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允许越级请示。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应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向县政府县长或副县长请示、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副职领导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县长请示工作。

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厚植为民情怀,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倾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县各族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备案监管制度,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持续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信访法治化处置机制,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主动防范化解行政法律风险,以法治手段筑牢和谐稳定防线。

第十五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续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推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办结”政务服务模式,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第十七条  坚持清正廉洁。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深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健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监管机制,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八条  县政府要坚持和完善党内监督,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接受质询和询问,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有效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加强政府督查与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审查监督等的协调衔接。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畅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全面落实信访工作条例,认真阅办群众来信,主动深入基层了解实情、集中民意,实实在在为基层群众解决难题、化解矛盾。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做到会而有议、议而有决、决而必行。

第二十四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和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的重要会议、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有: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宜和重要改革措施方案。

(四)研究决定提请县委、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县人民政府需提请县委、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财政预算调整、重大项目建设、需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等有关重大事项。

(五)制定或修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定期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根据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县经济运行分析会议。

(七)讨论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县政府投资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九)研究确定以县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

(十)研究提出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讨论研究县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二)其他需要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两次,原则上固定在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星期四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

第二十六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协调、审核,达到上会要求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确定。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充分酝酿,事先确定。除突发事件、紧急处置事项外,会议通知印发后原则上不得临时改动议题。凡不涉及全局工作、未提出新的贯彻举措、无重大政策调整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二十七条  属于乡镇、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得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部门和单位的,提请部门须事先与相关乡镇、部门和单位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会签后报县政府。

经主办部门牵头协商仍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分管副县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报告,并在请示性文件中写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的不同意见,在会上作出说明。未经协调和未提出具体意见、建议的事项不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批印,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公开的,邀请新闻单位列席并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应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三十条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50万元以下财政资金需求安排的由常务副县长牵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50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需求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后提请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其中属于“四重一大”事项,须经县政府党组会议前置审议把关;

(二)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涉及县政府其他领导分管的,召集人应在会前与其他领导协调沟通,并向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报告。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职权决定。需要决定的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或职权的,应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决定。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正式报请县政府审批。

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可视情采取视频会议、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重在解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逐月督查,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副县长、办公室主任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县长请假。

县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应提前向县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文件报送的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严禁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报送省州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县长签发,经县长授权也可由常务副县长签发。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发布的命令、宣布的重大决定和人事任免,以及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县长签发。

第三十八条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或经县政府授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会签后,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经县政府授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会签后,由常务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乡镇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依法报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备案;文件定稿后由制定机关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或者县司法局)履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相关程序,由县政府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起草部门在报送县政府上会研究前应当先由本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后需在县政府上会研究前15个工作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县政府集体审议。经合法性审核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的规范性文件依规做好备案工作。

提交县政府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部门应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并经县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程序,并在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前七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有效的,不再重复发文。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规则的,县政府办公室应当退回报文单位。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实行台账管理、专人盯办、滚动督办,强化“重点暗访+回头看”,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要加强重点工作督办落实,完善分工负责体系,压紧压实主体责任,优化协同配合机制,合力推动工作落实落地。

第八章  纪律与作风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代表县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和财经制度。带头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工作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与常务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县长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应当事前报经县委书记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向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和县委办公室报备。副县长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应当事先经县长审签后,向县委书记请假并报县委组织部、县委办公室备案;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向县长请假并报县委组织部、县委办公室备案。

县政府领导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休假期满后,应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由本人事先报告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分别向县长、县委书记请假,同时向县委组织部备案,并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报县政府办公室。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外出。

第五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各项部署要求,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对标中央和省、州、县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从严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分管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约束,持续强化自我革命、自我约束、自我提升,常态化加强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能力建设,以过硬自身形象、过硬履职作风、过硬廉政素养,引领和带动全县政府系统政风、行风、作风持续向好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二条  县长、副县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指导重大专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性的会议和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外,县长、副县长一般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题字、不作序。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作序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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