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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5-11-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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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德县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指南的通知

来源: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8-08 浏览次数: 【字体: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指南的通知

贵政办〔2025〕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贵德县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指南》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6日  


贵德县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确保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政策执行到位、流动程序科学规范,根据海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南州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指南》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指南。

一、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范围

事业单位、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现有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向其他事业单位的流动。

二、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批权限

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实行州、县分级管理制度。县级所属事业单位进行跨县(包括跨省、跨州)的人员流动由州级人社局办理流动审批手续;县级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县级和乡镇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由县级人社局审批。

三、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资格条件

(一)县外流入资格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及以下。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取得副高级以上职称,因岗位需要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人员,可不受流动年龄限制。

3.符合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从县、乡镇事业单位流动到省、州级事业单位的,应当在县、乡镇事业单位工作满五年(含试用期)。

4.州外流入实行总额控制。州外流入人员严格按“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每年流入总额限定为4名。

(二)县内流出资格条件:

1.2024年7月之后取得副高级以上职称且聘用相应岗位,或聘用八级管理岗位(晋升八级职员等级)以上的,自聘用(晋升)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流出。

2.在职人员脱产参加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三年内不得流出。

(三)县内外流动适当照顾情形:

1.夫妻两地分居。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县区工作,其中一方在贵德县内工作且婚龄三年以上的。

2.照顾家庭生活。照顾父母生活困难,父母年龄男65周岁女60周岁以上,具有居住地常住户口,且确需照顾生活、身边又无其他子女照顾的;夫妻双方在乡镇工作且均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确需照顾子女生活或上学的。

3.属我县驻军干部随军家属的。

(四)不符合流动的情形条件:

1.按照招聘公告、聘用合同等有关规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或未能征得单位同意流动的。

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受党纪政务处分、诫勉、组织处理尚在影响期内的。

3.人事档案涉嫌造假或作出相应处理的,或人事档案中“三龄两历一身份”等重要材料不全或存疑问题尚未查清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情形条件。

四、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流程

(一)编制预审:流入单位核实本单位人员占编情况,协调机构编制部门开具《事业编制用编审核通知单》。

(二)动议:流入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单位人员队伍建设实际,按照岗位设置及职责要求,了解掌握拟流动人员资格条件,研究提出流动工作意见。

(三)前置预审:人员流动实行前置预审,按拟流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流动意见,填写《海南州事业单位人员流动预审表》(详见附表6-7),按照州内流入县级事业单位、跨省(州)流入2种情形进行预审。除急需紧缺人才流动外,流动理由属夫妻两地分居、照顾家庭生活、我县驻军干部随军家属的,沟通预审时需提供相应印证资料。流动事项未经前置预审,县人社局将不予受理。

(四)考察:动议、前置预审后,流入单位(或主管部门)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拟流动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实际表现进行考察了解,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或现实表现材料)。

(五)送审:流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人员流动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流动函,同时一并报送《青海省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流动审核表》(一式四份)、编制审核通知单、基本情况表、流动申请、岗位审核表、考察材料(或现实表现材料)、海南州事业单位人员流动预审表。

(六)审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进行初审,严格审查其“三龄两历一身份”、职称评审等重要材料,并出具档案审核合格函。

(七)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事项原则上每半年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提交1次。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人员调配的,可视情况临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八)核准并办理流动手续: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流动手续。拟流动人员的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五、纪律与监督

(一)流动工作纪律

1.不得突破编制职数限额,不得突破资格条件,不得违反规定程序,不得借机突击调整岗位或者突击晋升岗位等级、职级,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同一人员原则上三年内不得频繁流动。

2.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人员流动未经核准,或未收到调动(调令)通知,不得无故离岗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到拟流入单位工作或试岗。正在受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事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规整。

3.拟流动人员为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及成员,或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需事先报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部同意或履行备案后,方可办理流动。

(二)其他规定事项

1.各相关单位要严把资格条件,认真履行流动工作程序,特别要抓好考察等关键环节,切实做到政策清楚、程序规范、执行到位。

2.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事项原则上每半年研究1次,综合考虑中小学校教师流动和年度公开招聘计划上报工作,每年2月和8月各提交1次。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县内流动人员由县人社局印发流动文件、办理流动手续。州内各县间流动、跨州流动人员按照流动程序提交州人社局审核。

3.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流动,需重新提交有关会议研究。

4.流出单位应当配合流入单位(或主管部门)做好人员考察等工作,如实反映拟流动人员真实情况,并及时做好工资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5.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应与聘用制度有关规定相衔接,流动人员应及时与流出单位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并与流入单位办理新的合同签订手续。

6.在机构改革人员转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身份人员分流安置等情况时,各事业单位空编要优先安置转隶分流人员,由县人社局负责统筹调配。

 

附件:1.关于拟流动XX同志到XX工作的函

2.拟流动干部职工基本情况表

3.书面考察材料(或现实表现材料)

4.青海省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核表

5.青海省机关工勤人员流动审核表

6.海南州事业单位人员流动预审表(州内流入县级事业单位)

7.海南州事业单位人员流动预审表(跨省、州流入县级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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