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506160000035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8-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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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德县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25〕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
《贵德县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
贵德县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21〕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财办〔2024〕1829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评审,是指县财政局或其委托的其他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开展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预算评审业务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可通过购买服务签订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并对出具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后,依法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审计等有利益关联的业务。同一中介机构不得接受不同主体委托开展对同一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接触被评审项目所在单位人员并随意调整造价或实施内容。
第四条 预算评审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保持预算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预算评审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级预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细化评审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
(二)明确预算评审范围,选取项目开展评审。
(三)依法合规确定预算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在预算评审业务中的管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独立评审,对社会中介机构受理委托预算评审业务进行监督。
(四)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预算评审所需经费。
(五)加强项目评审结果应用,依据项目评审结论,适时安排项目预算资金。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测算项目支出需求开展分析论证等工作,并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按照应评尽评的原则,应当向财政局提出项目预算评审申请,并按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项目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协助开展现场核实等工作;因项目实施单位原因导致评审滞后进而导致项目资金支出滞后的,相关责任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三)在3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评审结论的意见或建议进行反馈,送达后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四)根据评审结果必须做好项目方案完善及预算申请调整等工作。
第三章 预算评审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预算评审的范围:县级财力安排的县本级项目及上级切块下达的待分配项目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 预算评审的标准:县财政局组织对预算单位项目开展评审工作。每年围绕预算编制的重点领域、难点领域以及县委县政府年中安排的重点项目,从县级项目库中进行筛选,并按照“即有即评”原则评审金额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项目支出应当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自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预算评审,县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可组织抽查。
第九条 按照节约高效原则,对以下项目不开展评审:
(一)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
(二)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三)已开展过预算评审且项目支出总额或年度资金需求未增加的项目。
(四)按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五)按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并审核相关单位申报项目的部门)负责评审并批复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任务书等文件的项目。
(六)项目内容敏感、知悉范围有严格限定的项目。
(七)项目支出总额低于财政部门规定金额标准的项目。
(八)财政部门规定不需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预算评审应将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其中延续性项目的评审应将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确保项目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为项目实施、采购、管理等各环节提供稳定的财务保障。
(一)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1.立项必要性。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是否与国家、省、州及县委、县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政策、发展规划相符;与部门职能职责衔接是否紧密;是否具有现实需求,需求是否迫切;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2.方案可行性。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任务是否明确、实施条件是否具备,项目预算规模与计划方案、目标任务是否匹配,组织实施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二)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
1.合规性。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财经相关法律法规等。
2.合理性。项目预算规模是否合理、支出内容是否真实、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当等。
3.经济性。项目实施方案是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勤俭节约,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资金需求是否按照标准测算,是否精打细算。
(三)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与项目资金需求的匹配性等进行审核。
(四)项目支出标准审核。对编制预算时使用的支出标准是否适用进行审核。
(五)其他评审侧重点审核。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围绕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内容,综合运用政策评估、比较分析、工作量计算、成本效益分析、市场询价、专家咨询、现场核实等方法实施评审。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省级相关规章制度。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与规划。
(三)上级财政部门出台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预算管理、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五)项目立项依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支出标准等。
(七)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资料、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巡视、审计、财会监督、财政可承受能力情况等。
(八)其他项目相关的依据材料。
第五章 预算评审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收集提供完整、合法、真实的预算评审资料,并对申请的预算评审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按项目预算评审流程,按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资料。评审资料不能满足评审条件的,将暂停或取消评审。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随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工作,同步组织县级项目集中评审;年中,随预算资金的分配下达,单个申请的评审事项,按照“即有即评”原则开展评审。
第十五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管控预算评审分歧,根据评审需要可开展现场踏勘、项目核查等工作,并加强信息沟通。初步评审结论形成后应及时与项目申报单位正式交换意见,评审报告存在较大争议或发现评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及时向县财政局申请技术性协商,由项目实施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相关方参与,预算评审项目经技术性协商仍存在重大分歧的,县财政局可根据需要,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进行专家联合评审,并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出具项目评审报告。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时间不计入项目评审时限。
第十六条 评审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评审结论、问题和建议,如有项目申报单位签署的意见或者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在报告中一并体现。
第十七条 预算评审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根据项目规模,进一步压缩预算评审时间。
预算评审时间是指送审资料、程序合法完整齐全后,提交社会中介机构最终评审结论备案日之间的时长。不包括需要项目实施单位配合的补充资料、核对、完善程序、征求意见等时间。
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经发改部门批准后可延长预算评审时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六章 评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预算评审结果运用,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
(一)将评审结果应用于项目预算安排。将评审结果作为审核预算申请的重要依据,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不应超过评审结果。
(二)将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实施单位项目预算支出的依据。项目实施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相关项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评审核减资金原则上不予追加,确需调整的需重新申报。
(三)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类项目,可将评审结果作为组织采购和招标的参考上限值。
(四)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和项目绩效自评,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县财政局。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预算评审,健全完善评审内控制度,不得违规指定评审机构,不得违规干预预算评审结果,不得向社会中介评审机构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项目实施单位、中介机构人员、参与评审专家存在违反本办法,干预预算评审结果以及出具虚假评审报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