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501150000022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5-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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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 政策 |
关于印发贵德县宗教活动场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宗教活动场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贵德县宗教活动场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3日
贵德县宗教活动场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妥善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爱国宗教团体和守法宗教场所合法权益,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通知》(青自然资办〔2023〕118号)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青自然资规〔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全县宗教活动场所历史遗留问题,在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的基础上,通过全面摸排、研判分析,按照“统一部署、全面推进、分类办理”的原则,综合运用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各项政策,全面开展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设立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确权登记工作,切实保障宗教场所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办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得突破底线,不得放宽界限;既要解决问题,又要不留隐患,坚决杜绝为违法问题“搭便车”,借机将违法行为合法化,依法、审慎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确权登记。
(二)遵循客观实际。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兼顾各方,针对客观实际提出方案,妥善解决宗教活动场所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尽量简化程序,尊重历史现实,分类推进。
(三)分类处置到位。集成政策、优化服务,敢于作为、积极负责,根据问题类型和难易程度,分类、科学、合理制定解决方案,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类、稳妥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确权登记工作。
三、确权范围
本次确权登记范围为我县境内的100座宗教活动场所,其中:藏传佛教寺院59座,清真寺37座,道教1座,基督教堂1座,汉传佛教1座,宗教活动固定场所1座。依据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二调”)数据库中的建设用地界线进行确权登记。
四、政策依据
(一)缺少建设用地合法来源的宗教活动场所。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青自然资办〔2023〕51号)“现状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其来源合法性进行分类处理。有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用地地类认定;无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用地追溯规则认定”“现状为建设用地,无合法来源的,按建设占用时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实际地类认定”的规定,2009年以前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在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二调”)数据库中为建设用地的,地类认定为建设用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2009年)后至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2021年)至今建成的(含新建、扩建),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程序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缺少土地权属资料的宗教活动场所。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通知》(青自然资办﹝2023﹞118号)规定,对历史时期形成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四条“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及第十八条“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调查历史使用情况,明确土地权利类型。
(三)缺少土地使用权资料的宗教活动场所。
1.集体土地使用权。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第50条“《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宗教活动场所,在查明土地和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及现状,由所在村委会出具建筑物建成年代及至今未扩建的证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确认,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送至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由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审查确认后,对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主要建筑物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集体建设用地范围的建筑物暂不确权登记,待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2.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的规定,以及省自然资源厅等七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青自然资规〔2021〕4号)“对未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在查明土地和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及现状,由所在村委会出具建筑物建成年代及至今未扩建的证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确认,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由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审查确认后,补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对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主要建筑物予以确权登记。超出国有建设用地范围的建筑物暂不确权登记,待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四)缺少竣工验收资料的宗教活动场所。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妥善解决全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青建工〔2021〕133号)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鉴定合格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缺少规划核验资料的宗教活动场所。
根据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青自然资规〔2021〕4号)“不具备补办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的规定,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或核实意见。
(六)土地利用现状与调查成果不一致的宗教活动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套合“二调”数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后予以确权登记,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建筑物暂不确权登记,待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七)其他事项。
国家和省州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五、工作流程
(一)地籍调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牵头,联合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村委会、寺院民管会及第三方测绘单位,对宗教活动场所土地权属、四至界限、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做到情况清、底数明。
(二)提出申请。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手续办理申请,并提供宗地图、寺院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
(三)村级公示。由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调查结果,对宗教活动场所权利人、坐落、权利类型、面积、用途、四至界限等信息,在所在地村委会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
(四)乡镇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用地、历史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宗教活动场所建成年代证明。
(五)部门审核。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宗教活动场所建成年代、用地、规划、房屋安全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确权登记的相关政策依据,补充完善土地、规划、房屋安全鉴定等相关手续。
(六)受理登记。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确认同意,由用地单位提出登记申请后,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发证。
六、职责分工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统筹协调工作,聘请第三方测绘单位,组织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土地及房屋测绘,摸清底细,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和相关部门依法指界,督促宗教活动场所补办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分批次逐步推进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和永久界桩埋设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负责对符合本文件相关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补办用地手续,按照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或核实意见;统筹协调做好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简化工作流程,指定专人受理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出具意见。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查阅涉及文保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历史档案,核实宗教活动场所建成年代,并出具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用地、历史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指导村委会依法进行公示程序,出具宗教活动场所建成年代证明,并出具意见。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宗教活动场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各相关部门应从“讲政治、顾大局”的角度出发,克服困难和纠正错误观念,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投身于工作,实现思想上的统一和行动上的协调,积极搜集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权属登记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到人,指定专人负责,统筹推进此项工作。要准确把握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全面细致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严格审核宗教活动场所的建成年代。对于登记资料不全的宗教活动场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完善手续,补齐所需资料。
(三)严守工作纪律。在宗教活动场所确权登记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确权登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