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501150000022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5-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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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德县贯彻执行《青海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贯彻执行《青海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政办〔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贵德县贯彻执行<青海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3日
贵德县贯彻执行《青海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组建规范统一的生态管护队伍,健全全县林草资源管护体系,充分发挥生态管护员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护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青海省推进村级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等法律和有关文件,以及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林技〔2024〕476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态管护员是指受聘从事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包括国有林管护员、非国有林管护员、草原管护员、湿地管护员、脱贫人口管护员。
第三条 生态管护员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层级监督、动态监管、上下联动的方式。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负责全县生态管护员的管理;县林业站(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青海贵德黄河清湿地管理服务中心、县草原站)(以下简称“县林业站”)、各林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委会共同负责生态管护员的聘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各林场、村委会、县林业站按照工作职责分别负责生态管护员的监督和日常管理。生态管护员应当纳入林(草)长制和生态护林员联动系统管理,实现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 生态管护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管护员的管护劳务报酬(补助)支出。生态管护员管护劳务报酬(补助)资金标准根据资源管护面积、难易程度及资金量确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级部门职责。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县农牧和科技局申报年度任务、落实任务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管理和考核制度、督促规范管理、完善更新信息、及时动态调整逐级上报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和APP巡护系统使用的管理、档案管理、岗位培训,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兑现生态管护员劳务补助。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农牧科技部门负责脱贫人口管护员身份审核和确认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支撑资料。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职责。按照任务指标负责本辖区生态管护员选聘、续聘、解聘、管护协议签订、日常管理、考核、档案管理、生态管护员岗位变更动态调整,并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林场或县林业站统一安排,配合做好生态管护员选聘、续聘、终止或者解除管护协议、日常管理,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的问题,做好生态管护员履职尽责源头监管。
第三章 选聘、续聘、解聘
第八条 生态管护员选聘、续聘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依法规范的原则。农牧户中原则上每户只能安排1人担任生态管护员。
第九条 生态管护员选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心林草事业,熟悉林(草)情、村情、民情。
(三)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的女性(18岁至60岁)、男性(18岁至65岁)。
(四)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五)熟悉使用APP巡护系统开展管护巡护工作。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具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低保户、复退军人、生态类专业毕业生及有林草资源工作经历的人员。
存在长期外出务工、上学、就医等原因不在岗的;吃空饷、替岗、与其它公益性岗位重复的;脱贫人口管护员身份不符合农牧科技部门要求的;无劳动能力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不得聘用为生态管护员。
第十条 生态管护员实行分类管理,每个乡镇可以按实际设置档案管理员1名、信息技术员1名。
第十一条 选聘程序:
(一)公告。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聘名额、选聘资格条件、选聘程序、报名方式、申请时限、管护任务、管护劳务报酬(补助)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申报。申请人根据选聘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林场或县林业站提交申报材料。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林场或县林业站组织对申报材料、申请人综合情况进行审核,主要是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有无劳动能力、是否长期外出务工无法履职等。审核情况和审定名单要及时反馈村民委员会。
(四)公示。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林场或县林业站反馈结果,将拟聘任生态管护员名单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林场或县林业站。
(五)聘用。乡镇人民政府、林场或县林业站汇总公示结果,报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残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审核是否存在公益性岗位重复。由乡镇人民政府、林场或县林业站与生态管护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聘用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生态管护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管护职责、协议期限、劳务报酬(补助)金额、支付方式及考核奖惩方式等内容。生态管护员管护劳务协议实行一年一签。
第十三条 生态管护员管护劳务协议被终止或者解除的(以下简称“解聘”),应当记载解聘原因,由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办理解聘手续,在所在地发布解聘公告,由村(牧)民委员会书面通知本人,解聘资料归档管理,并按程序报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备案。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应根据各乡镇、林场或县林业站地理环境、自然气候条件、管护区域面积大小、管护难易程度确定巡护时长、巡护路线和巡护打卡点。
第四章 管护职责及动态调整管理
第十五条 管护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资源管护知识,掌握基本野外救助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
(二)对管护区域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草原和湿地、滥挖野生植物、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违反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等破坏资源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各乡镇、林场或县林业站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三)对管护区域内野外违规用火、林草有害生物危害、野生动物异常死亡、毁坏林草宣传牌、标识牌、界碑、界桩、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四)对管护区内林草湿地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管护责任区原则上以地形、村界等为界线划定,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可根据当地资源分布、地形地貌分布特点和管护难易程度,科学合理划分管护区域。
(五)对乡村绿化区、四旁树、农田林网,以及未纳入管护范围的集体林,纳入生态管护员管护范围中进行管护。
(六)对管护区域进行巡护,每月出勤天数不少于15 天。
(七)积极配合管护区域内的监测工作。
(八)规范使用APP巡护系统开展巡护工作。
(九)履行管护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十六条 动态调整管理:
(一)自愿主动要求退出生态管护员工作的。
(二)因个人身体状况无法胜任管护巡护工作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违规野外用火,造成火灾的。
(六)长期外出务工、上学、就医等原因不在岗的。
(七)吃空饷、替岗、与其他公益性岗位重复的。
(八)脱贫人口管护员身份不符合农牧部门要求的。
(九)巡护天数未达到要求的,未使用APP巡护系统进行巡护,无巡护轨迹和记录的。
(十)未及时报告区域内发生的火情火灾、违规用地、破坏占用林草湿地等状况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针对以上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生态管护员,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乡镇人民政府、林场或林业站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逐级上报动态信息,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有效保障完成管护任务。生态管护员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30日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生态管护员考核,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建立全县生态管护员考核办法,乡镇人民政府、林场或林业站按要求开展考核,配合做好州林草部门考核结果复查和省级林草部门考核结果抽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林场或林业站按照考核办法加强生态管护员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备案,考核结果与管护劳务报酬(补助)、续聘、解聘、奖惩挂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护区内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有无瞒报漏报现象,管护范围内是否存在非法违规使用林地、草地、湿地和荒漠资源情况。
(二)是否及时报告管护区内有害生物危害以及树木异常死亡情况。
(三)是否及时报告管护区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
(四)是否及时报告管护区内发现的森林草原火情火灾。
(五)生态管护员是否按要求规范使用APP巡护系统进行巡护,有无巡护轨迹和记录,是否达到规定的巡护绩效设定要求。
(六)村民委员会评价意见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生态管护员管护劳务报酬(补助)为70%基础管护劳务报酬(补助)和30%年终绩效报酬(补助)。基础管护劳务报酬(补助)按月或季度发放。年终绩效报酬(补助)在年底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兑现,均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第十九条 年终绩效考核成绩为合格的,一次性发放绩效报酬(补助),并作为续聘的主要依据;年终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管护劳务报酬(补助)或解聘;年终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发放绩效报酬(补助),并将考核不合格生态管护员扣减部分的绩效报酬(补助),作为奖金奖励给履职尽责、优秀的生态管护员,奖金不能超过被扣减的年终绩效报酬(补助)的30%。(由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乡镇人民政府、林场或林业站负责年终考核,并发放奖金。)
第二十条 APP巡护打卡率低于70%一律不得评为当年“优秀”等次;APP巡护打卡率低于省州考核要求的一律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当年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得高于聘用人数的5%,“不合格”等次人数按实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按照中央直达资金要求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要求下达生态管护员管护劳务报酬(补助)资金,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站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及时发放生态管护员管护劳务报酬(补助)。
第二十二条 已签订管护劳务协议的生态管护员,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制定生态管护员年度培训计划,乡镇人民政府、林场或林业站实施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岗前业务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生态管护员掌握基本安全生产知识和基本巡护技能,熟悉巡护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地财力多渠道筹措资金,为生态管护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配备必要的巡护装备,将生态管护员人身意外伤害险购买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或国有林、非国有林管护方案中。
第二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负责建立县级生态管护员管理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乡镇级生态管护员管理档案,及时维护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信息,年度选(续)聘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更新上报生态管护员动态变化情况,并更新联动管理系统信息,确保纸质档案与信息系统同步一致。对生态管护员动态变化情况应当及时补充相关资料并更新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或林业站、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分工履行生态管护员监督检查职责,健全工作机制,根据上级反馈、本级检查、基层反映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建立整改台账,坚持立行立改,及时上报检查整改情况,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做好初核,并报省州主管部门核查。
第二十六条 县林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林场或林业站规范运用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及时调度巡护情况,确保生态护林员APP巡护上线率达到省州考核要求。
第二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林(草)长制考核为抓手,坚持目标导向,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管措施,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生态管护员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德县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试行)》(贵政办〔2021〕2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