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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德县相岗尖巴沟、山坪沟、巴龙沟和关加沟河道管理范围(第四批)的通告

2024-04-08 17:26:05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河道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相岗尖巴沟、山坪沟、巴龙沟和关加沟河道管理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相岗尖巴沟、山坪沟、巴龙沟和关加沟河道有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指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5米)。无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林地、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在相岗尖巴沟、山坪沟、巴龙沟和关加沟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须经县水利局审核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及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

三、在相岗尖巴沟、山坪沟、巴龙沟和关加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围堤,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未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围垦河流的;

(四)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和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四、在相岗尖巴沟、山坪沟、巴龙沟和关加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到县水利局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并报县水利局备案。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受理电话:0974-8553351(县水利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德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