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设定依据:食品安全法
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酒类和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及其他类食品销售或制售的;
二、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三、前店后厂临街商铺现制现售食品的;
四、商场、超市内独立从事现制现售食品的;
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以外销售其自己生产的食品;
六、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非本企业生产的食品;
七、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
办理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7、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保健食品还应当提供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保健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的材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9、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办理地点:贵德县河阴镇纵四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
办理机构: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974--8553327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发证
备注详细流程:
(一)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决定
1、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
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经营许可证》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事人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当事人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以当事人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日;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6)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
(7)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核
(1)申请人应当先向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经营许可初审机关提出申请后,由初审机关对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初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经初审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片区监管人员,由片区监管人员对经营者必须具备的经营条件、设施、场地等进行现场核查。初审及现场核查的时间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2)现场核查应当由初审机关指派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表》(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表》)所设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
(3)核查人员进行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时,认真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现场核查表》一份提交许可机关,一份由初审机关存档。
(4)对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报许可机关审核,经许可机关核准后,由许可机关制作、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复查,对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报许可机关审核,经许可机关核准后,由许可机关制作、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5)经初审机关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许可机关核审。
3、现场核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其他法律法规、行政审批改革有规定不进行现场核查的,遵照其规定:
a、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b、申请变更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c、申请许可期限延期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d、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a、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
b、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准发证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市场监管部门主管许可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许可机关主管许可工作的负责人负责食品经营许可核准工作,受理审查人员负责发证工作。
(2)许可机关主管许可工作的负责人对受理机关审查人员提交核准的事项和《现场核查表》进行审核,签署“核准意见”。
(3)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4)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依法举行听证。
(5)申请人凭《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受理审查人员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